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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慈溪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房等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5-24 11:31:27

来源: 慈溪住建局

分类: 本地楼市


近日,慈溪住建局发布了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筹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以上项目做了相关的筹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为规范慈溪市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以预先设置条件的配建(以下简称“预置式配建”)或土地出让竞拍方式配建(竞拍式配建)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的行为,明确配建房源的筹集、移交、接收和管理的制度,结合慈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政府集中建设房源可参照执行)

一、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配建房源的定位、移交、接收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土地出让时的配建条件设置,牵头确定竞拍式配建房源的类别、套型、位置等条件。

市住建局牵头做好配建房源的移交、接受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需求和配建计划。

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人才安居专用房需求和配建计划。

市征管办负责征迁安置房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征迁安置房需求和配建计划。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作为配建房源的接收和管理平台,负责做好城区范围内所有配建房源的接收、管理、移交和销售等工作。

城区范围外的配建房源原则上由属地政府参照相关政策,自行落实配建房源的筹集、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人才安居房

二、配建房源定位方式:

一般采用分散方式配建,即不预先要求布局在特定楼栋、层次或单元,但需按照所在项目商品房同等标准建设;因房源需求数量较大或对户型有具体要求确需集中配建的,配建的位置和户型由相应类别房源的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决定。(参照宁波规定)

三、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程序

(一)筹集计划。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各牵头部门编制配建房源的年度筹集计划,明确配建总量,列入年度商品住宅土地出让计划。

(二)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各部门各类别配建房源年度筹集计划,确定预置式配建的土地出让方案;以竞拍式配建确定土地出让方案的,根据最终竞拍配建房源规模,由资规局牵头住建、人社及征管办等部门确定房源类别。如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均无需求的,则配建房源暂定为征迁安置房。

(三)规划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并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配建和竞拍配建房源的各类需求控制因素。

(四)房源选定。以分散方式配建的房源,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请配建房源牵头单位,按配建房源面积占比在该项目各户型房源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房源。

以集中方式配建的房源,应在规划方案会审前,由配建房源相应类别牵头单位会同财政、国资、住建、资规、市建设投资集团等部门共同确定。

配建房源选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级平台(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配建房源确认协议,并附房源清册。列入清册的配建房源应在取得预售许可后由市级平台网签并办理预告登记。

(五)移交接收。在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市级平台应当及时完成配建房源的权属登记申请及权证办理工作。权属登记后配建房源总建筑面积与配建存在的差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与市级平台按差异面积予以结算。

配建房源移交接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市级平台和引进人才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人才安居房

四、配建房源

(一)配建房源应根据商品住宅项目可售车位的配置比例,配置停车库、停车位和储藏室。

(二)配建房源(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市级平台(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房源产权移交后实行现房销售(即二手房转让)或安置,销售或安置产生的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集中配建房源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回购资金的,由市级平台代为支付,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级平台另行约定结算方式。

(三)各类配建房源根据各自政策牵头部门确定准购或安置对象进行销售或安置。

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需求由市级平台按规范完成装修后移交公共租赁租房管理部门,并办理产权移交。

(四)配建房源类别在提交省级管理系统前,可根据我市各类房源的实际需求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多余房源由市级平台按规定处置。

(五)配建房源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纳入所在小区

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住户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市级平台持有配建房源期间,相关物业费用由市级平台支付。

(六)商品住宅项目配建房源持有机构,应做好配建房源使

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七)配建房源的持有单位市级平台应做好房源接收、使用和管理所涉税费、运营管理年度费用等测算工作,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八)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各牵头部门根据房源需求情况及配建筹集情况,按政策拟定房源租、售使用方案,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配建房源租、售等各项收入应作为市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征迁联席会议作为市级协调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统筹调配使用全市人才安居专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确保我市配建房源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项目配建配建房源及土地使用权,须在移交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继受的配建房源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

(十)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配建房源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配建房源年度筹集计划及时启动的,市级协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动工、竣工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配建房源的,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前已出让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集中配建房源可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编辑: tan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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