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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宁波租赁房源申报及备案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6-16 14:59:52

来源: 宁波住建局

分类: 行业动态


为了更好的管理以及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宁波住建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开业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以自有或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

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开业。外地住房租赁企业在宁波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宁波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住房租赁房源

(二)审核要点

1、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对于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或不规范,但实际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可以先办理开业申报,并引导企业及时变更经营范围。申报中央财政奖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2、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后即可申报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无需开业申报。

二、房源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申报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房源申报分为项目房源申报和分散房源申报。

(一)项目房源申报

项目房源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申报的集中式租赁房源。项目房源分为住宅项目和非住宅改建项目。

1、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3)租赁合同等合法权益证明原件(自有房源无需提交)。

(4)测绘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原件(改建项目需要提交)。

(6)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评估报告原件(改建项目需要提交)。

(7)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改建项目需要提交)。

2、审核要点

(1)审核时应审查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对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证明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但已作为租赁住房在实际运营的改建项目,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评估报告以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后,允许进入租赁平台申报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已在租赁平台申报的改建项目,应尽快补齐申报材料。

(二)分散房源申报

分散房源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的分散于各个项目或小区的租赁房源。

1、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3)委托书或托管协议等合法权益来源证明原件(自有房源无需提交)。

2、审核要点

(1)申报租赁房源,租赁用途与证载用途一致的,租赁平台自动核验;租赁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的,由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人工核验。

(2)非住宅房源申报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租赁住房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证明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但实际作为租赁住房的“公寓”类房屋,允许申报为租赁住房。非“公寓”类房屋规模达到50套(间)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改建项目申报。

三、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成交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由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自行成交的租赁合同,由申请人通过服务窗口或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明原件(房源申报时已提交的无需提交)。

3、出租人身份证明原件(房源申报时已提交的无需提交)。

4、租赁合同原件。

5、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审核要点

1、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分为线下合同备案和线上合同网签两种途径。线下合同备案需要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人工审核;线上合同网签备案无需人工审核,网签后自动备案。

2、审核时应审查申请内容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申报信息中出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确定。住房租赁企业申报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一般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一般为产权人。

4、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人工审核时,应当查看房源申报材料。

5、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的租赁期限已到期的租赁合同,允许补报。

责任编辑: tan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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