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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规:闲置商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 2021-06-19 09:22:30

来源: 宁波住建局

分类: 行业动态


就在昨日,宁波住建局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主要是为了减少闲置房存量,明确规定闲置商用房可以改建成租赁住房。下面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6月17日,宁波市住建局、市资规局联合出台《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意见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的项目可按本指导意见实施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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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建范围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

二、改建原则

(一)强化统筹。市级相关部门要研究租赁住房的空间布局,明确租赁住房发展总量。区县(市)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按照职住平衡的要求研究具体方案,合理控制改建总量,明确改建标准,细化改建流程。

(二)性质不变。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三)分类实施。鼓励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将工业厂房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改建。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统一监管。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鼓励、支持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实施改建、运营和管理。

三、改建要求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征得相邻土地、建筑物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二)结构和消防安全。项目改建前,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三)卫生环保。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在第一次出租前,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四)管理规范。非住宅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实施统一的物业化管理。

(五)期限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第一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六)面积标准。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改建项目其它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七)负面清单。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 lan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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