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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需单方“解聘“物业 应依照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 2019-01-07 13:40:37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业主对物业公司有单方解除权,现实中如何操作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提请二审。26日,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针对草案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有委员建议,要平衡并处理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利益关系。

针对业主单方解除权,一审稿第728条规定:“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审稿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业主依法”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短短几个字的修改,却进一步规范了业主的单方解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介绍,一审稿中“依法”两字,可能会让部分业主产生误解,认为只要业主想解除就可以随意解除。修改为“依照法定程序”背后,指向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73条,该条详细规定了业主解聘物业的条件。

李飞跃委员介绍,草案第728条规定了业主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建议对物业服务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限制在合同的范围内,平衡并处理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利益关系。将业主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限定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依照相关条款的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责任编辑: yua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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