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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老家底” 继子女有份吗?

发布时间: 2016-03-23 09:36:06

来源:

分类: 购房指南


一处公产房作为“老家底”几经辗转,成了一桩继承案的起源。诉争房产原本是公产房,被继承人老张于1985年初承租。同年,老伴去世。1995年7月老张再婚,续弦的老伴儿有三个子女,当时都已成年。2010年4月,老张的后老伴儿去世。2013年4月,老张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公产房变成私产房。2014年1月老张去世。老张生前有四子女。老张的子女协商一致,欲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问题来了,老张后老伴儿的三个子女对房屋是否享有权利?

民事案件,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不明就理的人听起来,哪边都有一些道理。案中,老张亲生子女认为,诉争房天经地义是他们哥几个的,没有续弦那边三个子女什么事。然而,后者认为,其母已然跟老张结为合法夫妻,就有权承租共同居住的公产房。他们作为母亲的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母亲的财产。案子打到法院,老张子女一方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成为他们的代理人。

安刚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介绍,认为房屋系老张婚前承租,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老张再婚后,仍为老张一方享有。问题是,如何证明“房屋系老张婚前承租”。为此,安刚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搜集证据。因为委托得比较晚,时间不等人,安刚律师与当事人一起三天之内奔赴四个派出所、两个房管站、一个民政局,终于凑齐了所有的证据。

在强大的证据支持下,事实摆在面前。开庭当天,所有当事人在法院达成全部一致的调解意见。当天下午,安刚律师同当事人赴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进件儿”,直到取得新的房产证。当事人对安刚律师一再称谢。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因为老张再婚时,老伴儿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年。所以只有老伴儿对房屋享有权利,她的子女才能享有权利。

老张再婚前即承租公有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相关规定,被现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取代。即,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老张再婚后,仍为一方享有。

老张再婚后购买产权,公产房变成私产房,续弦老伴儿亦去世,老伴儿的子女是否就此可以主张继承呢?老伴儿去世时,房屋并非老伴儿遗留的遗产,所以老伴儿的子女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责任编辑: 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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