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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乌山南路以东区块项目 共142户全部完成拆迁签约

发布时间: 2021-01-15 10:34:36

来源: 楼盘网综合整理

分类: 本地楼市


城南乌山南路以东区块一期项目于2019年12月份发布了房屋拆迁征收公告,该项目从2020年10月份开始展开签约工作,历史三个多月的时间,终于完成了所有的拆迁签约,共计142户拆迁户。

该项目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东至虞波江,南至城南二期横河片翔龙路两侧集体土地拆迁红线,西至宜青桥、相士地村村民住宅,北至前应路,共有住户142户。

房屋拆迁

本次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横河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5、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6、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利。

上述非农户口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7、属于下列情形的非农户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2)通过确权登记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凡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8、被拆迁人因婚姻、出生确需办理入户的,因婚姻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因出生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搬迁期限结束之日。

9、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审批、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口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户口性质来确定。

10、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

责任编辑: tan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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