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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湾底路、中官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示啦!

发布时间: 2021-04-25 11:25:53

来源: 慈溪人民政府

分类: 本地楼市


根据慈溪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房屋征收公告得知,慈溪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房屋进行征收啦,相关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符合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范畴,确需征收房屋,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湾底路西起水库,东至西二环,全长549.5米,中官路北起329老国道,南至湾底路,全长443.61米,征收房屋共计建筑面积约0.2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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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土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土地)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8%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杭州湾新区)房屋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5%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3)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②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③实施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土地)的差价。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5.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 tan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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